(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晏玉亮与牟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玉亮,牟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晏玉亮,男。被告牟定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玉亮与被告牟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玉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玉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玉亮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被告牟定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瑞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