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郭桂荣与佛山市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荣,佛山市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郭桂荣,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代理人:熊新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胡葵崧。委托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镜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员工。原告郭桂荣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冠益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荣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林嘉和二○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