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容宋针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文竹针织制衣厂、杨井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容宋针织有限公司,上海文竹针织制衣厂,杨井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号原告上海容宋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慧娟。委托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文竹针织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杨井生。被告杨井生。原告上海容宋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竹针织制衣厂(以下简称:文竹制衣厂)、杨井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文竹制衣厂、杨井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昌勇、焦君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容宋针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文竹制衣厂长期存在来料加工羊毛衫业务往来,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羊毛衫,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2014年12月6日,被告与原告经对账后,出具欠条一张,言明:被告文竹制衣厂尚欠原告羊毛衫加工费255,776元,含17%税;被告文竹制衣厂承诺会尽快付款,否则原告有权起诉,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利息。被告文竹制衣厂在欠款单位处盖章,被告杨井生在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处签字。被告文竹制衣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杨井生系投资人,应对被告文竹制衣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两被告至今未偿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文竹制衣厂支付加工费255,776元;2、被告文竹制衣厂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55,77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3、被告杨井生对被告文竹制衣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档案机读材料、对账单及相应附件等证据。被告文竹制衣厂、杨井生未发表答辩意见。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文竹制衣厂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文竹制衣厂应当按照其所确认的金额偿付原告加工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文竹制衣厂偿付加工费255,7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竹制衣厂未按约偿付加工费,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文竹制衣厂在欠条中承诺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此处“利息”的性质实为违约金,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违约金,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期限及方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井生在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当对文竹制衣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文竹制衣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投资人的被告杨井生也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文竹针织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容宋针织有限公司加工费255,776元;二、被告上海文竹针织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容宋针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77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杨井生对被告上海文竹针织制衣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359元,由被告上海文竹针织制衣厂、杨井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虞增鑫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