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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健生与李俊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402号原告周健生,男。被告李俊才,男。原告周健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原告周健生与被告李俊才回转执行一案中的存储于xx的执行款xx元予以冻结。原告周健生提供自有的大众途观越野轿车一辆(蒙L**)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周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周健生与被告李俊才回转执行一案中的存储于xx的执行款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原告周健生自有的大众途观越野轿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