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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行非审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聂本标、聂春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行非审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7号。法定代表人汪正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聂本标。被执行人聂春彪。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国资罚字(201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聂本标、聂春彪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4年11月在李家村社区非法超占用国有土地联合实施新建房屋至二层,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407.3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聂春彪,聂本彪: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3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74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914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425元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聂春彪,聂本标。被执行人聂春彪,聂本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全部履行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被执行聂春彪,聂本标送达了十土资罚催字(2015)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该《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指定的义务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聂春彪,聂本标至今仍未自觉履行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3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74平方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提供的执行根据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十国资罚字(201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第1、2项,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3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74平方米;由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绪喆审判员王爱武审判员赵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吴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