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王×,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