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利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利伟,幼名代伟,男,1987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9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段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利伟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利伟及其辩护人段钧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恢复审理,以汴祥检诉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利伟犯盗窃罪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利伟及其辩护人段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徐利伟翻墙跳入本村村民卢某某家中,趁卢某某和小孩在床上睡觉之际,盗走现金160元、一部黑色海尔牌直板手机,被被害人认出后翻墙逃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有关证据证明上述指控成立,认为被告人徐利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利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徐利伟酒后徒步到本村村民王某某家院外,从王某某家院墙西边的土堆上翻墙跳入王某某家,进入住室内,乘王某某的妻子卢某某和小孩在床上睡觉之际,将梳妆台钱包内的160元及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偷走。得手后被告人徐利伟被被害人卢某某认出后翻墙逃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利伟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利伟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利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利伟的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庆霞审 判 员  高国拴人民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