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付伟与常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杨付伟,男,194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常学平(又名常保江),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付伟诉被告常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付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传庚审 判 员 李俊永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振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