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振霞,成永珍,初保国,李凤芹,李吉兴,孔爱华,李尚修,岳金红,李子修,李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振霞,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成永珍,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振霞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初保国,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凤芹,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保国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吉兴,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孔爱华,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吉兴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尚修,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岳金红,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尚修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子修,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子修之妻,住址同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霞、成永珍、初保国、李凤芹、李吉兴、孔爱华、李尚修、岳金红、李子修、李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茌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茌商初字1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