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田民初字第30号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区。被告:林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红海湾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辅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份按民俗结婚,2012年11月到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13年生育儿子林某甲。原告婚前幼稚经不起被告的诱惑同居,婚后性格各异,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经济和妻儿的健康成长漠不关心,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林某甲由原告抚养;3、被告给付原告母子自2014年8月至现的生活费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答辩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初相识,继而相恋,2011年9月份按民俗结婚,2012年11月到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2013年生育儿子林某甲。2014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但偶尔有电话联系。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无法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案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自愿办理登记结婚的,该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包容,改正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辅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宝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