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广忠、李海娟与宋德胜、宋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忠,李海娟,宋德胜,宋楠,武安镇人民政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482-1号原告李广忠,农民。原告李海娟,农民。被告宋德胜。被告宋楠,农民。被告武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安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孙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169号。原告李广忠、李海娟与被告宋德胜、宋楠、武安镇人民政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R×××××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