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瑶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瑶,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61号原告:罗瑶,女,汉族,生于1982年,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周鹏,男,土家族,生于1990年,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罗瑶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