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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容伟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容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建国路2号及4号首层、二层。负责人:王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欣欣、左军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容伟娟,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执行人容伟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容伟娟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国土、车辆管理、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容伟娟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容伟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表示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容伟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浈法执字第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燕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