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美清与雷楚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清,雷楚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刘美清。被告雷楚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清诉被告雷楚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美清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刘美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审判员 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