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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华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候小平,谭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696-1号原告张华,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候小平,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国军,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候小平、谭国军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张铁以其自有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景园4栋903号房屋原告进行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铁所有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景园4栋903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0834**号);二、限额冻结被告侯小平、被告谭国军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