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华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候小平,谭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696-1号原告张华,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候小平,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国军,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候小平、谭国军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张铁以其自有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景园4栋903号房屋原告进行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铁所有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中景园4栋903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0834**号);二、限额冻结被告侯小平、被告谭国军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