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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宗明因与邹宝林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宗明,邹宝林,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宗明,男,45岁,汉族,个体。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邹宝林,男,43岁,汉族,个体。一审被告张小平,男,45岁,汉族,个体。再审申请人马宗明因与被申请人邹宝林及一审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宗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海 波审 判 员  王飞林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仝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