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树明与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明,王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52号原告董树明。���告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明诉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原告董树明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婧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