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喜俊诉被告王连生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21号原告白喜俊,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临县丛罗峪镇杨家坡村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801236524。被告王连生,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临县丛罗峪镇杨家坡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喜俊诉被告王连生离婚一案中,原告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说合自愿和好,没有诉讼的必要,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喜俊负担。审判长 郭子龙审判员 王东胜人��陪审员张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