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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喜俊诉被告王连生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21号原告白喜俊,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临县丛罗峪镇杨家坡村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801236524。被告王连生,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临县丛罗峪镇杨家坡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喜俊诉被告王连生离婚一案中,原告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说合自愿和好,没有诉讼的必要,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喜俊负担。审判长  郭子龙审判员  王东胜人��陪审员张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