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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复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宋冬英、刘立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宋冬英,刘立顺,徐思合,张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复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负责人XX,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宋冬英。被执行人刘立顺。被执行人徐思合。被执行人张开峰。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宋冬英、刘立顺、徐思合、张开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铜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8256.61元及其利息、罚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1月至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除被执行人宋冬英名下有车辆且已经被本案查封但扣押未果外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5年5月25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2)徐铜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