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史树令与王长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树令,王长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史树令。委托代理人史树革,系原告史树令之弟。被告:王长春。委托代理人王春瑞,系被告王长春之弟。原告史树令诉被告王长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树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