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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子祝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5)二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赔偿请求人:王子祝,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复议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王子祝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国家赔偿一案,王子祝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所作京公赔复决字(2014)37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9月4日,王子祝向丰台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按照北京市2013年人均工资标准赔偿其被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37天损失共计7047.39元,并向其公开及书面赔礼道歉。2014年10月31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丰公刑赔字(2014)7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王子祝涉嫌放火罪,丰台公安分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赔偿。王子祝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11月20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京公赔复决字(2014)37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丰台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无不当。赔偿请求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市公安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维持了丰台公安分局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丰公刑赔字(2014)7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王子祝不服上述《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其认为丰台公安分局办案不尊重事实,不尊重检察院结论,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负责任下结论,制造冤假错案。请求本院确认:要求丰台公安分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依法赔偿其被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37天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15时许,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2号楼2层楼道58号门前发生火灾,造成纪振国从五层坠落死亡。后经消防部门认定不排除人为放火因素。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发现在2013年4月14日22时许,丰台区丰台东里一号院单办楼后侧中间与院墙中间杂物起火。2013年4月8日16时许,丰台区丰台东里一号院单办楼地下室东侧杂物起火。2012年2月15日3时许,丰台区丰台东里一号院办公楼五层东侧、一层西侧、地下一层中间楼道杂物起火,同日21时许,丰台区丰台东里一号院5号楼地下室一层东西两侧楼道杂物起火。上述起火事件经丰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发现王子祝有重大作案嫌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丰台公安分局于2013年4月16日以王子祝涉嫌放火罪对其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7日,4月22日因涉嫌多次作案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2013年5月16日丰台公安分局以王子祝涉嫌放火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检察院)提请逮捕,同年5月23日,丰台区检察院对王子祝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同日,丰台公安分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月20日,丰台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丰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丰台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4日对王子祝涉嫌放火罪作出不起诉决定。2014年7月11日,丰台公安分局决定对王子祝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调取小区监控的视听资料、证人刘××、赵××、李××等证言、北京市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等在案佐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丰台公安分局对王子祝是否存在违法拘留的情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丰台公安分局对王子祝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系经立案侦查,发现王子祝有重大作案嫌疑。丰台公安分局依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王子祝延长拘留期限,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从公安机关立案到决定刑事拘留再到延长拘留期限均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有相应的法律手续,不存在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王子祝申请国家赔偿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丰台公安分局对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市公安局复议予以维持是正确的,本委亦应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京公赔复决字(2014)37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