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钱慧乾与许红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慧乾,许红卫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174号申请人钱慧乾,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申请人许红卫,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钱慧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2015)青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许红卫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13日(2015)青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1,833.30元,由申请人钱慧乾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