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6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达志与王宏治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志,王宏治,王忆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868号原告:王达志,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淑慧,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治,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王忆秋,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志诉被告王宏治、王忆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达志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钧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