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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执民字第6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於美娣与周爱民、赵燕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於美娣,周爱民,赵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岱执民字第673-3号申请执行人於美娣。委托代理人王焦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爱民。被执行人赵燕兰,系被告周爱民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岱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及执行费用送交本院,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爱民与赵燕兰所有的在岱山东河宾馆的50%的资产,已进行评估。现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爱民与赵燕兰所有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155号东河宾馆资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