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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汉梅,周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711号申请执行人赵汉梅,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周晓芳,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汉梅与被执行人周晓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晓芳已自动履行(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民一初字第0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