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波与铁岭县启明机械设备租赁处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波,铁岭县启明机械设备租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田波,男,1976年生,汉族。被执行人铁岭县启明机械设备租赁处。法定代表人赵立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波与被执行人铁岭县启明机械设备租赁处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铁岭县启明机械设备租赁处现无人看管,法定代表人下路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条件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巨义审判员 : 徐 涛执行员 :池金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