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与梁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梁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法定代表人康宁,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风,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金马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贾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