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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二初字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洪强与攸县黄丰桥镇大塘村姜坡里煤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强,攸县黄丰桥镇大塘村姜坡里煤矿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二初字295号原告洪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大塘村姜坡里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罗庆辉,该煤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强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大塘村姜坡里煤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运林代理审判员  刘 津人民陪审员  丁香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方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