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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牟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户保瑾申请郑州市酿酒厂、郑州市收容教育所养老保险金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454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保瑾,郑州市酿酒厂,郑州市收容教育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牟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户保瑾,女,汉族,194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郑州市酿酒厂。法定代表人梁秀智,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郑州市收容教育所。法定代表人唐国禄,男,该所所长。本院在执行户保瑾申请郑州市酿酒厂、郑州市收容教育所养老保险金争议一案中,经清算,被执行人郑州市酿酒厂已经注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597.8元及利息,实现债权额为20597.8元。申请执行人户保瑾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4)牟劳仲字第07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刘炜光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