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行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席某、许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席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西行审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32号。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被执行人席某。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字(2014)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席某、许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204390元及滞纳金817.56元,合计205207.56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计生征字(2014)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席某、许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计生征字(2014)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审 判 员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