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溆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2014)溆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舒孝友、罗丽华、舒孝军、陈曦、张祖凤、刘连风、张社宜、金毅、张克勤、张云英、候芳、刘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舒孝友,罗丽华,张祖凤,张社宜,刘连凤,舒孝军,陈曦,金毅,张克勤,张云英,侯芳,刘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负责人:印晓青,行长。被执行人舒孝友,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丽华,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祖凤,男,1959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社宜,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连凤,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舒孝军,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曦,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毅,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克勤,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云英,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侯芳,男,1968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诗,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舒孝友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105.68元及利息4190.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育良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向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