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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刘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原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器材租赁站)。负责人:王洪桥,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开发区花卉社区新华苑*号楼***室。被告:刘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刘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诉讼费361元,由原告衡水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