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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与阳春市人民医院、李宛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38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对上诉人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阳春市人民医院、原审第三人李宛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2行、第13行中的“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委托代理人:刘瑞爽,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审 判 长  张国雄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