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吴明海,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棠下村口中山大道南。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海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明海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旭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