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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少东与翟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少东,翟江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138号原告秦少东,男,1979年10月1日生。被告翟江坤,男,1987年4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少东与被告翟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少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少东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