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少东与翟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少东,翟江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138号原告秦少东,男,1979年10月1日生。被告翟江坤,男,1987年4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少东与被告翟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少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少东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