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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进连与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进连,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周进连。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法定代表人郭洪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进连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进连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