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海涛、刘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海涛,刘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580号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渡口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戈建鸣。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胡立卉,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海涛。被告刘凌。本院在受理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涛、刘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