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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修,杨海玲,李振洪,胡风兰,李振春,熊良真,李德良,陈金香,李振青,李春英,李振霞,成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文修,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海玲,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文修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振洪,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胡风兰,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李振洪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振春,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熊良真,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振春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德良,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陈金香,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德良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振青,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春英,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振青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振霞,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成永珍,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振霞之妻,住址同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修、杨海玲、李振洪、胡风兰、李振春、熊良真、李德良、陈金香、李振青、李春英、李振霞、成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