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被告:曹某,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毕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