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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凡镔与被执行人武汉如家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镔,武汉如家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孔凡镔。被执行人武汉如家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10-1号、(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508.88元,承担执行费1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如家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5641.88元(含执行费),并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