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朱××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朱××。被告李××。原告朱××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31日办理婚礼仪式。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我发觉被告性格存在严重缺陷,脾气极其暴躁、偏执、霸道,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双方几乎天天吵架,进而影响到了我父母的正常生活。自结婚后,我根本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自2015年春节,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辩称,我与原告自2011年相识熟悉,经过几年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我恪守本分,承担起全部家务,主动照顾老人,和公婆关系相处融洽,受到原告家人喜爱。我与原告都是80后,新婚后的磨合期在所难免,本人愿用宽容之心化解原告冲动之意,珍惜感情,尊重婚姻,以责任之心好好生活,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夏天通过网络相识,同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性格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不能相互包容所致。鉴于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要适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妥善处理,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多关心爱护原告,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共创美好未来。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