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婉萍与李海波、陈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婉萍,李海波,陈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黄婉萍。被执行人李海波。被执行人陈丽香。黄婉萍与陈丽香、李海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台路商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婉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丽香、李海波履行生���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40482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丽香、李海波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1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叶 帆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