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烈秀与被告刘国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杨烈秀,女,生于1952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崇兴(系原告杨烈秀丈夫),男,生于1952年,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于书和,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雄,男,生于1968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彭贤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烈秀与被告刘国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烈秀于2015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烈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烈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烈秀负担。审判员 蒋登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