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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庙乡堆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庙支行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庙乡堆坊村民委员会,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庙支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44-1号原告:孙庙乡堆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堆坊村。法定代理人:邓真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於娟,系该村计生主任。被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庙支行,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政府北侧。负责人:夏玉玲,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洋洋,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庙乡堆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庙支行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霞代理审判员 高 寅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