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7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朱剑星,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故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