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罗中杰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85号罪犯罗中杰,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大里坪村。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桃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中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常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9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后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9年3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4年9月因私藏M**扣考核分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再无较大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成型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8.6分。该犯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4月被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中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中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