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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大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大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某甲,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甲,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