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苗艳林诉贺艳芳、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苗艳林,女,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艳芳,女,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马志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佳芦镇炮台梁75号,身份证号码612729197305070017。本院在审理苗艳林诉贺艳芳、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艳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艳芳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233403460账号。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苗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艳芳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233403460账号,并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随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