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玉堂、承德金鑫有色金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堂,承德金鑫有色金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候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堂。被执行人承德金鑫有色金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41219-3。法定代表人尚成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候满。王玉堂与承德金鑫有色金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候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承德金鑫有色金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候满所有的破碎机一套、浮选机一套、球磨机一套(详见2013年本院作出的查封物品清单),查封期间可以使用,由被执行人承德金鑫有色金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管,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实施一切有碍执行的行为。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承德金鑫有色金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宁县王家窝铺探矿权,查封期间禁止转移、变卖、更名、过户、抵押,设置一切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