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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才生、毛二根、郭二根与孙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生,毛二根,郭二根,孙木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王才生,男。原告毛二根,男。原告郭二根,男。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木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生、毛二根、郭二根诉被告孙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在收到法院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梁章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