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才生、毛二根、郭二根与孙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生,毛二根,郭二根,孙木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王才生,男。原告毛二根,男。原告郭二根,男。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木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生、毛二根、郭二根诉被告孙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在收到法院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梁章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兴君 来自